沪国税征[2007]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操作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操作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征[2007]31号 2007-08-1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要求,从2007年8月起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正式投入运行,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继续并行一个月。各地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两个系统同时进行处理。自2007年9月起,5.4版系统将停止使用。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操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另外,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已由总局通知中告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