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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法[2007]3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及其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及其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7]38号           2007-07-2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及其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报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