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16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166号 2004-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166号 2004-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