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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5]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5]32号     2005-03-1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失效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上。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