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明电[1995]4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川国税明电[1995]46号 1995-09-18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因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经与财政部商定,以国税明电[1995]44号规定,《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