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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析】

本条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中允许符合规定条件和规定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经济效应,政府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牺牲较少的税收利益为代价形成对捐赠行为的“税收激励”。

一、公益性捐赠条件

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二是通过公益性团体进行捐赠。

(一)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捐赠行为进行明确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通过公益性团体进行捐赠

企业所得税对公允性捐赠的接受主体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并非所有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都必然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主体进行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税[2010]9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为了便于税务征管工作,目前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主体每年采用清单制进行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第一条规定:“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捐赠限额

对公益性捐赠限定税前扣除的限额有利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从而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以企业利润总额为基数,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的捐赠能力,只有盈利能力的企业才有捐赠的能力。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含12%的本数,本条用“不超过12%”的说法,明确了扣除比例包含12%本身。

三、超限额公益性捐赠递延扣除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公布),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至此,我国在立法层面完成了对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次修改,从而实现了与《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八十条的对接。实际上这次修改,意味着慈善捐赠以后也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的大框架下进行扣除,实现了法律的有效统一。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超过年度标准的情况下结转以后3年扣除,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税基,减轻了税负,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填报说明》修改了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填报说明,增加了“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两列,用以计算每年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金额。

【例2-28】A公司2017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为20万元,其中12月捐赠10万元;2018年度会计利润为-40万元,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为10万元;2019年会计利润为50万元,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为15万元;2020年会计利润为-20万元,未发生公益性捐赠行为。假设2017年以前企业未发生公益性捐赠行为。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2017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20(万元)

2017年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

2017年递延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12=8(万元)

2018年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0(万元)

2018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10(万元)

2018年度递延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10=18(万元)

2019年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0×12%=6(万元)

2019年扣除2017年超额公益性捐赠=6(万元)

2019年递延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6+10+15=27(万元)

2020年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0(万元)

2020年递延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1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