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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税前扣除: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实质上是排除了企业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

为了确保企业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专项目的,只有实际提取且实际用于专项目的资金,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则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则应计入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