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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税前扣除:辞退补偿

辞退补偿是指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以及企业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买断工龄支出)。

(一)辞退补偿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指出,“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从经济属性上看,辞退福利虽然属于职工薪酬,但实际属于辞退过程中用工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指出:“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该准则第二十一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可以看出,会计中对于辞退福利的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以企业承担相关义务的时点作为确认管理费用时点,并采用预计负债计量企业承担的履约义务,在实际支付时再冲减预计负债。

(二)辞退补偿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曾指出:“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已停止执行,但文件中对于辞退补偿的属性判断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辞退补偿不属于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而是违约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应界定为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允许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基础。

(三)辞退补偿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辞退补偿属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支出,在个人所得税中需确定为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计税方法上,考虑到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特殊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