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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发[2004]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4]74号             2004-04-0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2003年成品油及其他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情况,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0.75%调整为1.4%。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2004年新增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也按本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