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重点事项:
(1)金融企业应于应收利息的日期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2)自结息日起满90日,如果利息尚未收到,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但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实际收到利息时,转入表内收入,不再缴纳增值税。
(3)表外核算的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一项债权,金融企业需加收利息或违约金,应于实际收到时,由表外转入表内,同时计提销项税。
(4)逾期贷款在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转入表内,同时计提销项税。
案例:甲商贸公司,2011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资金200万元,期限一年,按季付息3万元。(为简化核算,不考虑增值税)
第一季度未:借:应收利息30000
贷:利息收入30000
第二季度未:借:应收利息30000
贷:利息收入30000
第三季度未:
假如仍未收到第一季度的利息,属于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应冲减逾期90天(含90天)计提的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30000
贷:利息收入-30000
同时: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30000
假如后期又收到第一季度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30000
贷:利息收入30000
借:库存现金30000
贷:应收利息30000
同时: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30000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