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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规定

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有关规定: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所称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3、纳税人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4、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6、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6]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