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优惠政策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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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优惠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
单独核算 | 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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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享受政策的情况 | 1.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3.已享受政策的纳税人,从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特别提醒 | 很多新型墙体材料是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优惠目录》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保温材料等,如果原料70%以上来自于废渣,即征即退70%。 企业根据自已的产品判断是适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还是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优惠目录》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不同的。谨慎选择政策,充分享受增值税优惠。 |
政策实时更新,企业应随时关注 |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企业应随时关注政策变动,以最大程度的享受优惠。 |
会计处理 | 销售产品时做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应收的增值税能够返还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收到增值税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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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引用:财税[2015]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对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有关优惠如下:
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税[2015]73号文件附件,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略)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已享受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