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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12]5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向合山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向合山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2]531号            2012-07-17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向合山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来市国税发[2012]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向合山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从红水河中抽取、经过沉沙池沉沙后的水,属于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