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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160号 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0号        1998-09-09

近据有些单位反映,一些企业根据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协定方中成药擅自按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纳税,造成税率执行不一。经研究,现特对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重申如下:

根据我局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规定,各中药饮片厂,基层药店等自行配置销售的协定方中成药,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按规定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凡未按规定税率执行的,一律予以纠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非商业企业也比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