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45号 2003-03-0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尤其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是税收工作长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这次总局明确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并将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3月1日以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如何,不再执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三、各单位要抓紧时间积极做好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的宣传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在申报期内,通过办税服务厅张贴通告、印制发放宣传册、设立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新政策告之纳税人,使每个纳税人都能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