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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函[1999]19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和票款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和票款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9]196号           1999-06-15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云国税发[2001]23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价格是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199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2号)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3]256号)规定确定的。据各地反映,由于该价格确定到分,不便于执行。为方便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决定,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在原价位的基础上作适度下调,现明确如下:

一、出售专用发票价格标准:发票名称规格(cm)单位与省局结算价原最终售价新售价手写中文四联120×220元/本11.90手写中文七联120×220元/本17.70电脑中文四联140×240元/份1.60电脑中文七联140×240元/份2.30新售价为最终价格,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代开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标准,具体为:发票名称规格(CM)单位收费标准手写中文四联120×220元/份0.50手写中文七联120×220元/份0.80电脑中文四联140×240元/份1.80电脑中文七联140×240元/份2.50

三、票款结算。(略)

四、本通知从接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国税征字[19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