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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2]16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166号         2002-05-2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一般纳税人年审过程中,对符合通知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年审,并填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未达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统计表》上报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满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政策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对其他临时一般纳税人,需延长暂认定期限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批。

三、符合通知三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其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版以上的,一律按照规定降低最高开票限额,同时对其发票月用量进行调整。

四、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凡临时一般纳税人和加油站应当优先安装防伪税控。

五、各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未达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统计表》随同年审报告上报流转税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6号          2002-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附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未达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