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6]3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34号 1996-04-29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的规定,本法规自2004年12月29日起废止失效。
2、依据沪国税流[1997]5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意见自1997年1月1日起,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沪地税一[1995]3号文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其范围包括有正式书刊号的图书、杂志、刊物,以及有广电部或新闻出版署正式批文发行的音像制品。
(本通知有关内容已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47号通知更正)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