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增字[1995]4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5]43号 1995-12-20
亿企智库提示——自2007年9月6日起,总局文件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应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