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人阅读
云地税发[1995]20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1995]203号           1995-08-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2月11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两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通知》第七条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鉴于房屋磨损程度无法具体量化,我省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以使用时间为标准,凡是建成后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二、关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按省人民政府[1995]第22号令发布的《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即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