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税政[2000]1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2000]11号 2000-01-2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4]12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试行稿)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局,以便完善措施和办法。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