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人阅读
苏地税函[2009]2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9]241号      2009-10-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