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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1]8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1]883号            2001-12-3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办法”的第二十九条更正为:纳税人未经批准非法印制收购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法”第五条的统一票样见本通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