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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1]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1]79号      2001-02-12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局与供电所互抵电力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梅国税函[2000]113号)悉。关于县供电局与镇供电所之间互供电量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省局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精神,县供电局与镇供电所作为两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两者之间互供的电量,不能按互抵后的净电量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按各自实际所供电量分别依适用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