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7]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7]3号 2007-01-0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06]15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和电影制片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上述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2005年底留抵税额情况、应纳增值税情况进行清理。
二、上述企业2006年销售出版物、电影拷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2005年底留抵税额)可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摊;上述企业2006年销售出版物、电影拷贝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且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按规定将已纳增值税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应与应税货物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已在(法规汇编一浙江国税卷》2006年第4期上刊登.详见2006年第4期第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