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170号 1995-05-31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新区财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现将国税发[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层转给你们,根据市局近期对部分县(市)国税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补充以下整改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精神,对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检查验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查验申请,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验证表》(附件二),税务机关在查验中发现有专用发票违纪问题或达不到认定要求的,该查处的查处,该取消资格的取消资格,此项工作必须在7月底前结束。
各地今后应从严掌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纳税人一律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随意放宽标准。
二、加强对“控票单位”的税收征管
对由税务所代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完善其纳税申报制度,以防止税款的流失,即要求这部分纳税人按月主动申报其全部经营收入,如实提供抵扣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做到开票(专用发票)的征收,未开票的也征税。
对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应根据省国税局苏税五[94]0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开票加定额”的制度,即对这部分纳税人在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对其不开票的经营业务实施定额征税。
定额的核定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重经常检查,提高征管质量
各地税务所应在保证完成收入任务的同时,注意对纳税人的经常性检查、督促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财务素质、纳税意识和税务政策水平。在纳税申报期要对纳税人当月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及有关的帐册认真审核,对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规定严格把关。
对国税局国税发[95]15号文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以下具体操作要求:
1、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背面逐张加盖统一式样的“入库专用章”(附件三),并如实填齐章内各项,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作为有效凭证准予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背面逐张加盖统一式样的“付款专用章”(附件三),并如实填齐章内各项,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作为有效凭证准予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比照商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办法处理。
附件(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验证表》
3.“入库专用章”、“付款专用章”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