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人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4-28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1%3%3%
2塔城地区1%3%3%
3阿勒泰地区1%3%3%
4克拉玛依市1%3%4%
5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3%3%
6昌吉回族自治州1%3%4%
7乌鲁木齐市1%3%4%
8哈密地区1%3%4%
9吐鲁番地区1%3%4%
1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3%3%
11阿克苏地区1%3%3%
1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3%3%
13喀什地区1%3%3%
14和田地区1%3%3%
15阿拉尔1%3%3%
16图木舒克1%3%3%
17五家渠1%3%3%
18石河子1%3%4%
19北屯1%3%3%
20铁门关1%3%3%
21双河1%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为统一执行口径,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第八条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区各地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

我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计算征收的方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按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为帮助基层和纳税人及时掌握预征率变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为便于基层和纳税人准确把握公告时间,公告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