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9]18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188号 2009-06-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