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 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 销售额) |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 |||||
期初余额
|
本期 发生额 |
本期应扣除金额 |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
期末余额
| |||
1
| 2
| 3
| 4= 2+3
| 5(5≤1 且5≤4) | 6=4-5
| ||
16%税率的项目 | 1 | ||||||
10%税率的项目 | 2 | ||||||
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 | 3
| ||||||
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 4 | ||||||
5%征收率的项目 | 5 | ||||||
3%征收率的项目 | 6 | ||||||
免抵退税的项目 | 7 | ||||||
免税的项目 | 8 |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各列填写说明
(一)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5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a、13b行之和。
(二)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三)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四)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五)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六)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