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9]1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155号 2009-05-2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可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我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备案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