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9]1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153号 2009-05-2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七条所称“数额较小”是指2万元(含)以下。
二、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要求的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