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1-30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建账级分支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1号)精神,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浙江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分支机构”)从2010年第四季度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及年度纳税申报,其所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再办理纳税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及所属的市分行、县(市)支行名单现予以公布。经公布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建账级市分行、县(市)支行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纸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条款废止]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建账级分支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特此公告。
附件:
名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