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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9]7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74号            2009-03-0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针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文件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各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严把政策质量关;要充分利用统一的宣传培训材料,采取各种形之有效的措施,向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继续坚持跟踪问效制度,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二、强化各项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

为适应审批向备案方式过渡后的管理需要,各局要按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暂行规定,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并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同时,各局应加强后续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通过征管、评估、检查、法制部门的协调配合,对申报数据、审批、备案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估、检查,提高管理工作质量。

三、做好税源统计分析工作

各局应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税源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分析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55号            2009-02-0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9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因此,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提倡电子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直接关系到新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广电子申报模式,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向纳税人提供免费远程电话支持服务,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二)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正式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体现。该申报表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比,在设计理念、报表逻辑关系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较好地理解申报表各项内容,提高申报质量,优化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广泛地开展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确保新税法的有效落实。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工作

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09年7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汇算清缴数据和总结应按时上报至税务总局“FTP://所得税司/综合处/汇算清缴”文件夹下,不需再报送纸制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