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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办法》。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 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