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金融服务,税率为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税率为6%。
(二)免税政策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金融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的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的管理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规定。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兼营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