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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纳税人销售其他无形资产,税率为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  

(二)零税率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无形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出口价格偏高,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上述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销售无形资产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二)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兼营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