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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8]2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8]262号            2008-10-3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线式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