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第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特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