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5]4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49号 1995-02-2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4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粤国税发[1994]28、29、30、37号通知中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监督促使经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履行纳税义务,省局以粤国税发[1994]28号通知(见95年纳税指南第一期第34页)要求各地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检查验证。考虑到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省局将此项工作统一安排在今年六月份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