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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6]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3号      2006-01-0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12]18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货方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合同、证明。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