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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发[1993]14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粤税发[1993]149号       1993-05-25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国税发[1993]08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称:"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医药生产企业在一九九三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给予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照顾。"据此,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药饮片的减税范围,仍按省局[88]粤税一字第009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中药饮片退税率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电话答复,可比照中成药退税率7.1%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