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地税政[2005]45号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乐地税政[2005]45号 2005-04-05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9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乐清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1、各税务分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在四月底前认真做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对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一律定为15%,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代扣代缴。
2、个人合伙独资性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仍按原有办法进行管理。
3、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