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Copyright 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沪ICP备1601645号-7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80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