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取得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因此,在收到预收款时缴纳的是预缴税款,而不是销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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