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与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租赁服务,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其他应税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没有发生。
二、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执行权责发生制。
三、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建筑业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