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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适用范围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该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该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第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珐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第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至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案例一】某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解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得出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至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案例二】某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7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解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得出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至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案例三】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位于滨州市所辖县级市——邹平市,2018年5月起在淄博市临淄区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500万元。2018年5月预收含税工程款120万元,当月支付含税分包款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02万元,税额1.98万元。假设,2018年5月某建筑公司仅取得该项工程款一笔收入,仅取得购买办公用品一项进项税额1万元。请问:该建筑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

(1)如果该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临淄区国税局预缴税款=(120-20)÷(1+3%)×3%=2.91(万元)

在邹平市国税局纳税申报时:

应纳增值税=(120-20)÷(1+3%)×3%=2.91(万元)

应补(退)税额=2.91-2.91=0

进项税额留抵1万元。

(2)如果该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临淄区国税局预缴税款=(120-20)÷(1+10%)×2%=1.82(万元)

在邹平市国税局纳税申报时:

销项税额=120÷(1+10%)×10%=10.91(万元)

进项税额=1+1.98=2.98(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91-2.98=7.93(万元)

应补(退)税额=7.93-1.82=6.11(万元)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机构位于滨州市所辖县级市——邹平市,2018年5月起在淄博市临淄区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500万元。2018年5月预收含税工程款120万元,当月支付含税分包款20万元。假设,2018年5月该建筑公司仅取得该项工程款一笔收入。请问该建筑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

(1)在临淄区国税局预缴增值税。

在临淄区国税局预缴税款=(120-20)÷(1+3%)×3%=2.91(万元)

(2)在邹平市国税局纳税申报。

应纳增值税=(120-20)÷(1+3%)×3%=2.91(万元)

应补(退)税额=2.91-2.91=0

三、预缴税款的时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凭证与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第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第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五、税款抵扣与发票开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案例一】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

【案例二】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3%)×3%=64.66(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96.9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万元)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如果该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得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0,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了。

六、其他征管要求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该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该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100万元收入,取得预收款50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解析:纳税人应该在9月纳税申报期就150万元(100+50=150)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亿企智库提示】提供建筑劳务注意下列事项: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做任何扣除,但预缴税款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二)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建筑劳务发生地计算预缴税款的方法和机构所在地计算应纳税款的方法都是完全相同的,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额和应纳税款。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是其提供建筑劳务应纳的全部税额,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补(退)税款。

(三)建筑劳务地主管国税机关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劳务的总包人和分包人都要征收一道增值税,总包人预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包人预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分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