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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4]1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126号          2004-03-19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税[2005]21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