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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8]4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8]48号        2008-02-0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