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亚铜箔[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494号 2007-12-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8]3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亚铜箔(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亚铜箔(昆山)有限公司是由南亚塑胶工业(香港)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在苏州昆山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开发高性能特殊电解铜箔等新兴产业新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2005年1月公司经增资(二期),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19000万美元,经苏国税函[2007]250号文批准,追加投资(二期)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007年7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该公司再次增资(三期),投资总额增至286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10800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生产开发高性能特殊电解铜箔等新兴产业新材料。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10款。经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截至2007年9月27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三期)追加投资项目产生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