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3]2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93号 2003-11-0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通知》中涉及的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前扣除。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未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也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征税。请各局依照《通知》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进行专项清理,并在2004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及结果报市局所得税处。
2003年11月7日

